问题 | 纠正违法通知书法律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纠正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司法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由四部分组成:(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名称)。(2)违法的单位、时间及案件。(3)违法事实、法律根据及纠正意见。违法事实,包括有关单位在侦查活动中或审判活动中违法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后果等。法律根据,指纠正违法的针对性条款(违反的条款和据以纠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或第112条第2款)。纠正意见,写纠正意见和建议,如要求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等。(4)结尾。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检察院公章及有关附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