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规定 1、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