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风险提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