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
释义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填充式的圆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2、因条件限制不能控制环境污染时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 环境污染行政处理,是指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出现以下污染情况的案件经举报或监督都可有能成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如:陆地污染、海洋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放射线污染。 各污染情况的判定原则: 1、陆地污染: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烧或腐烂处理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2、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塬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3、空气污染: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唿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 4、水污染:工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料,日常生活的垃圾以及污水排放。 5、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6、放射线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由上述情况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从而进行的立案称之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 二、建筑施工噪声如何处理 (一)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空调器、冷却塔等环境噪声: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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