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员工受伤后应先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待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医院可以治疗工伤,但认定工伤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鉴定应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