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送给别人的东西,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还能要回来。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情形。一般情况下,送给别人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来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所附条件发生后,可以要赠与的东西,但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受赠人明知是附条件的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而且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