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单位发安全通知给施工单位后就可以免除相应责任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同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谁也不能通过合同形式来改变这些规定,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合同中即使进行了这样的约定,相关条款也是无效的。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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