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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楚雄州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楚雄州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补偿方式,以及征收补偿费用和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问题都得到了详细介绍。拆迁方可能会获得数十万元的赔偿,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同时,文章也强调了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介绍了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最后,文章回答了拆迁安置房何时可以办理房产证的问题。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在政府允许之前,该
    法律分析
    一、关于楚雄州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拆迁方可能会获得数十万元的赔偿。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二、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征收房屋吗?
    1、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2、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
    (2)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3)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4)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5)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等事项;
    (6)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拆迁获得的安置房什么时候可以办理房产证?
    1、拆迁安置房一般五年后拿房产证。
    若是被安置人获得的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那么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种房子五年后拿到房产证;若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房产证。
    2、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问题
    (1)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时候,不得违反当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若是违反了相应的条件,极有可能会导致制定的补偿标准无效。如果对楚雄州拆迁补偿标准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楚雄州的房屋征收决定应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来说,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并在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备案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任务。
    结语
    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房屋价值、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和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问题等。同时,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不被允许的。拆迁方获得的拆迁安置房需满5年后才能办理房产证,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因地方政府用地指标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对拆迁补偿标准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匹配专业律师解答。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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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7: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