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 | 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饮酒行为而引起损害并带来责任追究相对困难的问题,集中存在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特别是部分共饮人由于饮酒而给自身带来人身、财产损害后如何追究其他共饮人责任的问题。 (一)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侵权行为 对“法律上的特别要求”进行准确定位,需要进一步探讨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从行为的角度,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的表现来看行为人乃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被认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具体到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从作为的角度,要求侵权人积极的实施加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劝酒人明知被劝酒人存在不能饮酒的身体条件而强迫、劝说被劝酒人饮酒,从而导致被劝酒人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上,这种所谓的“鸿门宴”并非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的常态,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共饮人不作为侵权为主,一方面恶意劝酒背离情谊行为的本旨,另一方面“强迫”、“劝说”实际上很难证明。本文亦着重探讨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二)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在理论上,作为义务具有特定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遗弃。其二,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如消防员的救火义务。其三,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比如行为人不慎将石块落在马路中间,其对来往车辆之行车安全危害很大,行为人有将石块移走的义务。王利明教授认为:“同饮者实施在先行为会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这一义务不是经济活动产生的,是一个在先行为产生的。”其四,契约约定。其五,具体的紧密生活关系与社会性密切关系的存在,使得人们产生了在危机时刻给予帮助的信赖。此外理论上还有所谓的“同舟无害扶助义务”,主要指危险共同体内部成员相互之间的帮助义务,比如登山小组的成员。该义务产生于如下条件下,且缺一不可:第一,成员同处于封闭无其他救助之空间;第二,扶助之行为无甚害于行为人之生活资源;第三,关系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非财产性生活资源之重大变动。这里的不作为侵权具体表现为:共饮人在饮酒的过程中,在其共同创设的饮酒环境下,饮酒人增加了自身面对危险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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