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与一般的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人的申请,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这种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民事权益争议,是非诉讼性的。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即使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等原因引起的诉讼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丧失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凭藉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使申请人行使的权利与原丧失的票据分离,终止票据的流通和兑付。 4、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无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褪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付款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5、公示催告程序是以解决因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而引起的非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票据权利之争;二是是否确知利害关系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申请人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则是不确定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争议。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丧失的票据作出无效判决,宜告票据无效,或者寻找利害关系人,而使票据权利失而复得。 公示催告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与一般的程序相比,公示催告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是法院根据丢失票据的情况,认定票据的事实。公示催告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流程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1、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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