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法院在通知被告或者原告人时,就会有相应的票据,如果当事人将票据遗失的,那么则需要按照公示催告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如果法院受理之后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除权判决的,法院将按照不判决处理,此次申请视为失效。 一、公示是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