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助学贷款担保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重大措施,旨在帮助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这项措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担保方式采用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 法律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重大措施,旨在帮助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这项措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相关知识: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原来文件中有关学生贷款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定为: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最高额度一般在每年1000元以上。 2014年7月25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5日联合发通知,将贷款增至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将达到12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当然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数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锁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拓展延伸 根据《学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需要满足经济确实困难的条件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学校在审核通过后,会向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同时,需要注意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和流程。学生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如果学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学生可以在贷款申请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继续申请贷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功申请。学生在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学生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结语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重大措施,旨在帮助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这项措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最高额度一般在每年1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1)\t第五十三条\t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08-27)\t第三十七条\t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08-27)\t第三十六条\t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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