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20年9月19日之后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有所变化,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但是不同地区所实行方案不同,具体可以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不同方案对应不同表格)。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