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书和合同一样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协议书和合同的比较以及合同订立程序和合同行为效力分类的相关内容。协议书和合同虽然都是契约,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协议的范围要比合同广,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合同。合同订立程序包括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承诺生效以及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行为效力分类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和合同效力待定三类。 法律分析 一、关于协议书和合同的比较 虽然协议书和合同都是契约,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协议的范围要比合同广,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订立程序有哪几个阶段 合同订立程序有四个阶段。 1.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的,可以做出相应的承诺; 3.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 4.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字、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合同行为效力分类 合同行为效力分类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三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拓展延伸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协议书则是指当事人就某一特定事项或者某种行为所达成的协议,一般具有临时性、可撤销性等特点。因此,在判断协议书是否属于合同时,需要考虑协议书是否具有永久性、不可撤销性等特点。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具有人身性质的协议,如具有人身、财产等风险的保险合同。对于此类协议,法律上认为其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在判断协议书是否具有合同性质时,还需考虑是否涉及人身、财产等风险。 结语 本文首先比较了协议书和合同的差异,指出协议书范围较广,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合同。接着,介绍了合同订立程序的四个阶段,包括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承诺生效以及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签字盖章等。最后,对合同行为效力分类进行了阐述,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和合同效力待定三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7)\t第八条\t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7)\t第二十条\t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7)\t第二条\t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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