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学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果同学或朋友故意欠钱不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并非故意欠钱不还,可以尝试以温和的方式来提醒他们。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的缴纳等细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无利息约定等相关知识也在文中进行了阐述。最后强调了在亲戚朋友关系比较密切的情况下,最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欠钱不还的问题。 法律分析 如果同学或朋友故意欠钱不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并非故意欠钱不还,可以尝试以温和的方式来提醒他们。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3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二、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一)、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二)、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在当代社会,如果是亲戚朋友关系比较密切的属于欠钱不还的现象的话,最好还是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要过多的顾忌面子一类的问题,毕竟有法院司法机关强制性的介入是可以非常好的使债权得以实现。 拓展延伸 在债务人去世时,如何清偿债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去世时,其遗产继承人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等,债务人遗产继承人可能难以清偿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债务,且债务人去世时,其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判决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后,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处分遗产,偿还债务。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追讨债务。例如,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确保债务人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自己在债务人去世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债务人去世时,债权人需要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妥善的解决。 结语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并非故意欠钱不还,可以尝试以温和的方式来提醒他们。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以及其他证据。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借款协议或借据、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相关证据、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的证据、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付款付息凭证。在当代社会,法律是保障公正的基础,有法律问题的朋友可以尝试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权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12-24)\t第一百九十六条\t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九十三条\t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三条\t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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