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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如何处罚
释义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变造身份证件构成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行为人实施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案件的刑事惩罚方式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案件的刑事惩罚方式通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旦定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具体情况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外,法院还可能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并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如剥夺政治权利等。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证据,最终的刑罚决定将由法院根据综合考量作出。因此,在面临类似情况时,被告人应当积极寻求合法的辩护和法律援助,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变造身份证件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裁定。一般而言,行为人实施变造身份证件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犯罪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积极寻求合法的辩护和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刑罚决定,并可能追缴犯罪所得,并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如剥夺政治权利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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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3: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