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不理赔”条款是否应该涵盖黄斑病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 2.《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但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不理赔”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信、公平原则以及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重疾险中的“不理赔”条款是否应该涵盖黄斑病变,需要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解释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