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如何 |
释义 |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1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即8周岁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换句话说,所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不过8周岁以下者,属于法律强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要认定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结合第24条第1款规定,即申请宣告。如果没有申请宣告且获得法院认定,则不能主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而主张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涉及到的是未成年人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满十八周岁的都是属于未成年,未成年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还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这么一个角色,最主要的法定监护人就是我们自己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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