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重病人员,75周岁以上老人和在读大学生,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享受保障待遇;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20元享受保障待遇;3、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30元享受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因病(伤)致贫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于不符合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获得低保等社会救助和其他福利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等,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