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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产假规定文件
释义
    

法律主观: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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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