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可以多次质押么 |
释义 | 股权不可以多次质押。股权和任何权利都只有一次的质押机会。如果重复质押,则本质就是欺诈。 一、股权质押是否属于权利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是什么 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质人有权处分; 2、必须具有财产性; 3、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质押是为自己或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股权。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股权质押的标的物是股权。 三、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具体如下: 1、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权的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限制,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3、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根据相关规定,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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