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女方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是不想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如果强行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很不利的,男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孩子归男方抚养无疑更妥当。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表示自己愿意跟自己的父亲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就归男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