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虚假出资的认定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没有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抽逃出资在经催告仍未补足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股东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