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技校归教育局管吗
释义
    技工学校简称“技校”。 技工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中专),职业高中(职高)一样,等同于高中层次学历。 技校属于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招生层次包括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社会再就业人员三部分。 技工学校旨在培养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值得一提中技属于于中等教育,而高技一般与等同于大专。 一般来说,纯培训技能不包含学历教育性质的学校一般都归劳动部门来管,只要涉及到学历的教育后就归教育部门管理。
    技校属于人社部门管理,不属于教育系统管理,因此技校在学生来源、办学资源、办学分工等方面与教育系统主管的学校存在差异,同时也因此获得了一定的办学优势。
    从学生来源上讲,技校招收的学生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初中毕业生,这类学生没有分数线的要求,只要想读书就可以入校就读,所以技校一般招收的学生都是成绩最差的学生;一部分是社会人员返校就读的学生,技校随时保持开放的态度,社会人士进入技校就读,学校对于他们也没有任何要求。不论是后进生源还是社会生源,都是不易管理和教育的生源力量,技校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教育体系中的兜底主体。
    从办学资源上来看,技校不属于教育部门管理,教育系统会将资源和项目优先投入到普高教育和职业教育中,而较少投入到技校中,技校的办学资源一是来源于人社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投入,二是来源于自身的自主创收。从前者来看,教育并非人社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营业务,即使能够获得人社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资源投入,资源投入量也不大。从后者来看,正是由于技校不属于教育系统监管,同时缺乏相关的资源投入,技校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获得和形成自主营收的权力与能力。技校可以自主在外接项目,可以进行承接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培训,同时也可以承接政府的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因此,技校的办学资源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自主创收。
    从办学分工来看,技校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普通教育主要着眼于文化知识的教育,技校教育主要着眼于技术技能的教育。技校教育与职业教育具有相似性,二者均是指向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但是职业教育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市场导向,在教育总体趋向中仍然偏向知识教育与理论教育,职业教育的“职业导向”体现得不够充分,技校在实际运行中,则始终坚持技术教育和劳动教育,坚持以学生的技能操作为主,弱化知识教育和理论教育。
    技校教育的有效性,一是体现在技校教育模式与技校学生能力的匹配上。技校所采取的教学模式是实训为主的教学,即在知识教育和实训教育上,以实训教育为主。学校不会对学生进行大规模的系统知识教育,而是在具体操作中将知识点分解,边操作边传授知识要点。这种教法既是技能培养的要求,是符合学生的能力特点。在技校中就读的学生,普遍是在中高考中被淘汰出来的学生,初高中的教育是以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为主,技校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有限,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其他方面的能力也不足,技能教育和操作教育能够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学习的趣味性,符合他们的学习能力和学习需求。
    二是体现在技校的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匹配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校学生愿意从事技术技能型工作。尽管技校所培养的人才不是高端人才,而是从事一线生产的操作工人,但是这些学生毕业之后,普遍愿意进入到工厂从事一线工作。相比之下,职业院校的学生愿意从事一线工作者寡,技校学生能够填补我国一线工人“用工荒”。二是技校学生就业的对口率高。技校学生学习什么专业,多愿意从事与之相关的工种,并且在工作之后能够迅速上手,而职业院校的学生和高等院校的学生毕业之后,多从事与其专业无关的工作,工作内容与专业知识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需要在工作中进行培训和历练。
    三是技校教育的有效性体现在技校作为我国教育系统的一道防线之上。由于技校收取的学生基本都是后进生和社会生,后进生是成绩最差的学生,社会生因经历过社会生活,习惯和习性不如学生单纯,他们有着较为复杂的思想和行为,如果放任他们流向社会,他们既会因缺乏技能而丧失生活能力,从而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因缺乏劳动技能不能找到工作或合适的工作,也是社会劳动力的浪费,继而会影响我国社会的再生产。技校针对这类学生进行技能教育和行为改造,通过给技校学生赋能,能够有效解决他们个人就业和社会稳定问题,并且保障我国工业生产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4: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