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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核准
释义
    一、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核准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多久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命令后七日内交付执行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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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4: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