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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不是单务合同
释义
    本文介绍了单务合同的定义、类型以及保管合同的类型。并探讨了保管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以及单务合同的解除条件。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委托的物品进行保管、看管和维护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收取保管费用的权利,但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保管期间的费用。此外,当保管合同解除时,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的物品返还委托人,并承担返还所支出的费用
    法律分析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在合同中仅拥有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另一方仅需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2.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是不是单务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三、单务合同怎么解除
    单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在合同中仅拥有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另一方仅需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典型类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八百九十七条\t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11-29)\t第五十二条\t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03-29)\t第二十四条\t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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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