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一、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的流程程序如下: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流程首先是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并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当审理结果认定理由成立的话裁定中止对标的的执行判决,否则驳回异议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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