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