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缓刑医保怎么办 |
释义 | 被判缓刑医保有以下两种解决办法: 1、职工被判刑后,其判刑前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但其判刑前已经实际交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会被予以保留; 2、当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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