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
释义 | 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服刑人员减刑时,由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服刑人员的减刑,应当由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服刑人员中公开。 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不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服刑人员(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假释时,由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服刑人员的假释,应当由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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