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 2、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3、山东智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