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公司盖章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一、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须签名和公司盖章同时具备 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签名盖章同时具备,只要符合上述四个要件,能够证明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生效,拘泥于形式上的签名、盖章,反而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尊重,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签名并盖章的,此特殊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在签名和盖章同时具备下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其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选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的。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体现法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权时其实并不是那个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自己的行为,而是作为其代表的法人单位的意志,是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表达法人的意思,其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情况,即使没有公司的盖章,也自然应当推定为公司的意思,是公司的行为,公司要承担合同的责任。 三、双方初步拟定的合同,即使未签字也未盖章,一方出于对缔结合同的信任,而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也不应缺少签名或盖章而无效 双方已经就约定事项拟定了书面合同,只是未签字或盖章,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任务,另一方也接受的,且合同符合我国法定的生效要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不因未签名或盖章而无效。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交易和提高经济效率,保护交易。 四、例外: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没有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无效,那么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公司盖章的,就自然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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