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什么情况下减半收取 |
释义 | 起诉费用减半收取的情形包括: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勘验、鉴定等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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