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