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随意剥夺自己合法权益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律图小编在此要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只会助长这种歪风邪气,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自己。只有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正确的在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