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一、直接依据犯罪概念区分罪与非罪 二、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依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的罪与非罪;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3、刑事责任年龄中的罪与非罪; 4、刑事责任能力中的罪与非罪; 5、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6、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7、犯罪预备与犯罪表示。 四、依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 1、以是否属于特定的犯罪主体进行区分; 2、以是否具备特定的主观要件进行区分; 3、以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区分; 4、以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进行区分; 5、以行为是否具有某种危害社会的危险进行区分; 6、以是否实行某种举动进行区分; 7、以危害社会的情节进行区分; 8、以涉案财物的数额、数量进行区分; 9、以损害结果进行区分; 10、以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某种特定的手段、方法进行区分; 11、以危害行为是否处于特定的时间、环境进行区分; 12、以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一定次数进行区分。 一、犯罪行为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有的学者称之为“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注: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中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与行为犯既遂形态的确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分析行为犯的既遂形态,首先就要确定危害行为的单复。对犯罪行为单复的确定,国外刑法理论有多种学说。如依行为之自然形态确定的自然说,依通常之社会观念确定的社会说,依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决定的意思说,依充足构成要件次数决定的充足要件说,以及以上学说的折衷说等。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有人在对以上观点具体分析之后指出:“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已经不是自然现象上和一般社会上的行为,而是具有特定刑法特征的犯罪实行行为,所以,判断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单复,必须根据刑法对该种犯罪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确定行为的单复,不能强求一个统一的尺度,只能以法律对具体犯罪的要求为标准,即按照法定的行为内容和形式,支配行为的罪过形式,行为指向的直接客体性质三者的有机统一,来决定行为的单复。”这一见解基本上也可适用于行为犯。我们不仅要把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辅助性质的非实行行为加以区分,也要把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组成危害行为的连续的身体动作区别开来,多数实行行为包括多个身体动作或举止,这些动作或举止仍只构成同一性质的实行行为,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此外,还要把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或受害人的被迫行为区分开来,后者的行为由于受到非法强制或胁迫,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也与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有质的区别,这种情况仍只能构成单一危害行为。这样,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在行为犯中,有的只有一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其中虽然有的犯罪行为的完成还有赖于他人(主要是犯罪对象或受害人)实施某种行为,但不能把这当复杂危害行为看待。其余的行为犯则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对行为犯的既遂形态可区分以下两大类情形进行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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