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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省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河南省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根据往年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一般为6月到9月,共4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如果单位没有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法律分析
    河南省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根据往年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一般为6月到9月,共4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判断是否属于高温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二、清凉饮料能否代替高温补贴?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单位没有发放高温补贴如何维权?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外,单位还应该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应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按照河南省规定,河南省高温补助的发放是按天计算的,每人每天10元,共计发放4月月。这样算下来,一个月也可以拿到200多元的高温补贴。另外,当气温超过40度时,企业应当让职工停止工作,安排其休息。高温补贴的发放是货币形式,像防暑降温饮料属于企业福利,不能充当补贴。
    拓展延伸
    在我国,高温天气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根据《劳动法》和《高温天气应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以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那么,如何申请高温补贴呢?
    首先,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高温天气应对措施。其次,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高温天气培训,提醒他们注意高温天气的防护措施,并在夏季高温天气来临前,对职工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发放和检查。
    对于职工来说,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企业应安排职工停止露天作业。同时,企业还应提供充足的饮水和防暑降温用品,确保职工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
    在申请高温补贴方面,职工应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高温天气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温天气记录、医疗证明等。企业应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确认符合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条件后,按月发放高温天气津贴。
    总之,在高温天气下,企业有义务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而员工也有权享受高温天气下的补贴。在此前提下,企业应加强高温天气应对措施,为员工提供清凉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
    结语
    高温天气是夏季常见的现象,而高温作业更是对劳动者身体的一种严重考验。根据河南省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同时,清凉饮料也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如果单位没有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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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