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条例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
释义 | 《失业保险条例》的主旨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该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还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缴费比例、统筹范围、调剂金设立等方面的规定。该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失业人员保障问题,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失业保险条例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二、其它内容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是国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的相关矛盾和纠纷问题而制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后的相关保障措施和手段不多,导致出现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等情况,必须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和落实。 结语 《失业保险条例》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根据该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需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失业人员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还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调剂机制,以及省、自治区可以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等内容。该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方面的问题,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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