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分析: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者的要求不同。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构成条件: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构成条件: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是存在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依申请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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