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张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未遂,必须要有能证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导致未得逞的证据。对于证据可以是:(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例】2015年9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钻窗进入被害人董某家中,窃取某某牌香烟一盒,在盗窃过程中被外出归来的董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将高某当场抓获。【解析】被告人高某在入户盗窃时被董某发现,后被当场抓获,高某并未实现对香烟的占有;而就董某而言,从发现高某到民警赶来抓获高某,高某始终在其控制之下,进而其对香烟也是并未失去控制,其财物实际并未发生损失。因此,高某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窃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