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成都垃圾分类包括哪些
释义
    成都垃圾分类标准包括四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
    法律分析
    成都垃圾分类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2. 有害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垃圾。
    3. 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4. 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二、为什么要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单独投放,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依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垃圾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对待这些垃圾,我们的处理过程一定要慎之又慎。比如废弃的荧光灯管灯泡投放时要打包固定,防止灯管灯泡破损以致有害的汞蒸气挥发到环境中。比如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二次电池(俗称充电电池,包括镍镉、镍氢、锂电池与铅酸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就不得随意丢弃,要投放到有害垃圾桶中。
    第二类是易腐垃圾,包括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水分多,易腐烂变质,散发臭气。既影响周边环境,也容易在垃圾收运过程中出现污水滴漏问题,所以易腐垃圾投放时要沥干水分,投放到专用的垃圾袋中,扎紧袋口。易腐垃圾桶应盖好盖,以免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类是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在处理这类垃圾时,可以遵循以下四个要点:
    纸类应尽量叠放整齐,避免揉团,纸板也应拆开叠放。
    投放瓶罐类物品应尽可能将容器内产品用尽或倒尽,并清理干净后投放。
    玻璃类物品应小心轻放,以免割伤破损,最好是袋装或者用容器装好后投放。
    织物类应打包整齐后,定期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拓展延伸
    成都市作为我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对于垃圾分类工作有着严格的标准。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市将生活垃圾分类分为四类,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这些垃圾可以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厨余垃圾则是指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如剩菜、剩饭、果皮等,需要经过专门的处理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则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等有毒有害的垃圾,需要专门的处理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则指不属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的垃圾。
    为了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成都市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如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成都市还积极引导公众树立垃圾分类意识,通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总之,成都市垃圾分类标准严格,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全体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养成正确的垃圾分类意识。
    结语
    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资源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将可回收物品、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分别处理,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垃圾分类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还需要大家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6 22: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