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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垃圾分类标准
释义
    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成都市生活垃圾被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各类垃圾的分类意义在于,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因此,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法律分析
    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成都市生活垃圾被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2. 有害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3. 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4.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二、分类意义
    而且,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生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力,每年就可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可见,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成都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改善城市垃圾管理问题,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其中,在消费环节分类回收方面,成都市通过立法规定,将可回收的垃圾和不可回收的垃圾分别收集和处理,以提高垃圾资源再利用率。
    然而,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商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将可回收垃圾也混杂在不可回收的垃圾中进行回收,导致垃圾资源浪费和处理效果不佳。此外,一些市民在垃圾分类意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可回收垃圾只包括废纸、塑料等,忽略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垃圾类型,导致垃圾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成都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环保意识;二是加强对商家和市民垃圾分类行为的监管,对于违反分类回收规定的商家和市民,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采用经济激励措施,如发放垃圾分类回收奖励,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
    总之,成都市在消费环节分类回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垃圾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垃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回收。
    结语
    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成都市生活垃圾被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分类意义在于,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生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力,每年就可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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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