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主要原因及公安机关处理方法。退回原因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两次后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退回案件需认真审查,补充证据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若发现新的同案犯或罪行,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若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或证据确实充分,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若认为退回不当,说明理由后移送检察院审查。需以检察院通知为准,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7)有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二、退回继续侦查时间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实际上,人民检察院退身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这个到时候应该以检察院的通知为准,比如说人民检察院认为定罪的证据不够充分,而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决定有争议的话,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结语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清、犯罪事实不明、证据不足等。补充侦查的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次数不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补充证据、重新起诉等。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人民检察院的退回决定有争议,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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