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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退侦查的原因包括什么
释义
    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可能是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发现跟案件相关的材料没有移送完毕,对犯罪事实的调查状况不清楚,发现之前的侦查活动不合法,或者存在着其他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情节,在退回公安机关的时候,会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退真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7)有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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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