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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抢夺罪案例分析?
释义
    关于抢夺罪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1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5日下午5时许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水围村人人乐百货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身后一把扯断其佩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后逃窜。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在逃跑途中被保安员抓获涉案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260元)因被李某某丢弃未能缴回。
    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鉴于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犯抢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其系初犯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涉案项链发票等其他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原审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仲凯审判员王育平审判员袁劲秋二00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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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被告人:
    周某男27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民警住该县黄庄乡周营村。
    1999年4月19日被辞退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1日中午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接一群众报案称被他人抢劫。
    当夜10时许该所民警周某等人在副所长贾晓东的带领下前往滔河乡孔家峪村传讯涉案嫌疑人许国亭。
    许不在家即传唤许的妻子鲁楠到滔河镇派出所由被告人周某、协理员赵峰将鲁楠带到周某的办公室由周进行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鲁楠以制作的笔录中一句话与其叙述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捺指印被告人周某经解释无效即朝鲁楠的腹部踢了一脚并辱骂鲁楠。
    当时鲁楠已怀孕近两个月被踢后称下腹疼痛被告人周某即喊在其床上睡觉的赵峰把鲁楠带到协理员住室。
    次日上午8时许鲁楠被允许回家出派出所大门即遇到婆母范条芝鲁向她诉说自己被踢后引起腹疼。
    当日下午鲁楠因腹部疼痛不止即请邻居毕春焕帮忙雇车将她拉到滔河镇派出所又转到滔河乡卫生院治疗。
    后鲁楠经保胎治疗无效引起难免流产于1998年12月23日做了清宫手术。
    经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鲁楠系早孕期外伤后致先兆流产治疗无效发展为难免流产。
    又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鲁楠的伤构成轻伤。
    「审判」1999年7月6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暴力取证罪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某辩称我只在鲁楠的腿部踢了一脚我的行为与鲁楠的流产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暴力取证罪。
    其辩护人认为鲁楠在1998年9月10日做过流产手术同年12月份不可能怀孕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是建立在错误诊断基础之上不应作为依据。
    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死婴验尸报告以证明鲁楠在1998年9月10日做过流产手术。
    (2)赵克忠主编《妇产科学》教材关于内分泌系统变化显示:
    “卵巢功能恢复时间不一不哺乳产妇平均产后4-8周月经复潮约产后10周恢复排卵”。
    (3)滔河乡计生所1999年3月24日健康检查证明:
    鲁楠怀孕两个月。
    (4)滔河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杨东卫、王华证:
    当时做的是不全流产清宫手术清除残留部分胎盘组织所以无法检查出怀孕时间。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害人鲁楠陈述:
    被告人周某在对她询问的过程中照其下腹部踢了一脚致下腹疼痛难免流产。
    这一事实有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结论证实;
    证人贾晓东、肖建波、赵峰、毕春焕等人的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周某具有作案时间同时排除了鲁楠有受其他损伤的可能。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虽然供述踢在鲁楠腿部但其供述实施行为的时间、原因、主观动机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
    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死婴验尸报告和有关教材从时间上不能排除鲁楠在1998年12月份怀孕的可能性;
    而提供的鲁楠在1999年3月24日已怀孕两个月的证明恰恰印证了鲁楠在流产一个月后即能受孕的事实。
    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滔河乡卫生院医生的证言、病历、处方及诊断证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不能举出证据证明鲁楠的难免流产系其他原因所致。
    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中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取证罪。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7月21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暴力取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以“鲁楠没有怀孕构不成轻伤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人周某在向鲁楠取证时朝鲁楠的腹部踢一脚致使鲁楠流产构成轻伤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鲁楠的陈述予以证实还有滔河乡卫生院对鲁楠的诊断证明、清宫手术证明、B超报告单南阳市中心医院的刑事医学鉴定书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鉴定予以佐证。
    因此被告人周某辩称“鲁楠没有怀孕构不成轻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鲁楠的证言致使鲁楠流产构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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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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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严查云南阳宗海污染背后渎职犯罪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出现重大砷污染沿湖近10水污染万名群众饮水困难。
    检察机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该省澄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树岗立案侦查。
    造成污染的3名企业负责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有1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8年10月8日高检院将阳宗海污染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阳宗海污染案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9月22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赶赴污染发生地澄江县调查了解污染事故指导当地检察机关严查污染事故背后可能涉及的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经查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业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渣场对工业废水收集池、原料堆场未作防渗处理使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砷通过地下水污染、堆场外溢水和地表水径流进入该公司所在湖湾水域后向阳宗海全湖扩散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锦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在领导和决策中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负有直接责任。
    2008年9月28日澄江县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李大宏、金大东等3人另有1名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8年9月23日玉溪市检察院对阳宗海污染案以事立案重点侦查对阳宗海环境负有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涉嫌失职渎职。
    2008年10月4日澄江县检察院对澄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树岗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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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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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亿元特大假币案一审宣判8被告人均服判震惊中国、伪造人民币1亿多元的广东河源市特大制假案日前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连群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南、陈开权、李永仟、周云华、陈白银、陈红、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
    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
    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
    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
    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
    陈白银、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
    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
    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
    陈红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
    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连群曦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
    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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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的案例
    关于伪证罪的案例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
    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
    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红卫、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1997)汝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窜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院提取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帐本、票据盗出后烧掉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之妻张文秀任本村民组财务会计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贪污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墙进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办公室将该科提取的本村民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会计帐及现金帐盗出在检察院二楼厕所内撕下总帐74页现金帐14页烧掉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付文化、李明证明: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下班后将装有西关六会计帐放在办公室一头沉桌柜里没有锁第二天上班时发现帐本被盗其中有正在查证的5500元现金去向的明细帐和群众举报的其它问题也无法查证。
    第二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厕所内有烧纸的痕迹。
    2案发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遗留物及照片在卷佐证。
    3被告到案后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烧掉的帐目数量等情节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相一致。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核实证据确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摆脱检察机关对其妻的追究故意烧毁大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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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诽谤罪的认定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诽谤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内容由 林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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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