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1、3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教育支出可以申报,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2、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以申报。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3、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可以申报,限额8万; 4、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可以申报,每月1000元; 5、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可以申报,按照城市人口等规定可扣除每月800-1500元; 6、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可以申报,每月2000元。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