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传唤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次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两次传唤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 如果传唤以后,可能因为构成犯罪,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