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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期未满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视未续签原因确定: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的条件,劳动者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拒绝不予订立的,属于违法终止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的条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补偿。因为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奖金货币性收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客观: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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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