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短信作为离婚证据的可行性 |
释义 |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其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且未经删改,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手机短信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但需考虑其取得来源的合法性、证明效力以及与所要证明事项的相关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分析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可以做为外遇证据离婚 可以的,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建议把手机及上面的短信拿到公证处做公证,要求公证手机上的短信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短信可以做离婚证据吗 可以做离婚证据。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结语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在举证时,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证明效力和与所要证明事项的相关性。建议将手机及短信内容公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有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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