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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一、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是都要有吗
    是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清算组成员产生途径有哪些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收购股权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收购股权时应注意:
    1、应当查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者负债情况。应特别注意的是,目标公司部担保而形成的或负债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查明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特别是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和重要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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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23:39